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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控起诉代理胜诉,卖POS机风险不小啊!

作者:云POS机 来源:云POS机 发布时间:2021-04-28 10:14 访问量:

  近日,中国裁决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pos机非法移机案件的判决书引起关注。

三家商户将POS机具移至澳门交易使用被当地警方查获,银联掌控了商户跨境移机的行为后,对现代金控公司处罚款400,000元。

现代金控向商户所属代理商进行追讨,通过扣发分润等方式挽回部分损失,然而仍有三十余万罚款无处填补,于是,现代金控将涉事代理商告上了法庭。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除了对于非法移机做了一个警示作用外,案列双方就应对商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在谁,也能作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参考作用。

现代金融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8日,现代金融公司与智联信公司签订《***收单业务拓展协议》,智联信公司作为经销商拓展商户。

2018年10月26日,智联信公司名下的商户“锦江区王林林商贸部”“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仙游县鲤南众和源红木家具商行”将POS机具移至澳门交易使用,被当地警方查获,上述三个商户跨境移机的行为被银联掌控,银联于2018年11月22日处罚现代金融公司400,000元。

现代金融公司通过冻结智联信公司分润的方式扣取智联信公司资金57,963.9元,后经双方协商,智联信公司通过分期分润扣减方式赔偿现代金融公司损失,并于2019年7月2日出具《**书》,但智联信公司未履行义务。

智联信公司名下商户跨境移机致使现代金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协议约定“乙方需对签约商户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推荐非真实、违规经营的商户或协助商户以虚***材料入网,对支付终端布放地点的真实性、实际布放地址与登记地址的一致性负责”,及“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违反银联规定操作的……给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智联信公司本诉辩称

智联信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因智联信公司并非跨境移机的行为人,也非《商户受理***业务合作协议书》的合同主体,根据“谁侵权、谁担责”的民法原则以及合同相对性,现代金融公司无权就商户的违规行为遭受的处罚损失向智联信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根据现代金融公司与智联信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约定智联信公司为现代金融公司推广线下***收单业务,并负责将商户提供的资料信息上传至被现代金融公司平台系统。现代金融公司向智联信公司支付合作服务费(又叫业务分润),并负责对商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商户的入网资格具有最终审批权。

事实上,智联信公司仅负责为现代金融公司推荐商户,上传商户入网资料至现代金融公司平台系统,由现代金融公司对商户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与商户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审核通过后,智联信公司只负责协助现代金融公司与商户签订《商户受理***业务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对商户违反银联规定的处理进行了详细、具体的约定。《***收单业务拓展协议》并未约定智联信公司应当对商户的跨境移机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智联信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现代金融公司自身应对商户实施的跨境移机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收单机构作为具有收单资质的主体、银联机构成员,应对特约商户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且《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第四章规定了收单机构与商户应签订商户受理协议书以及该协议的必备内容,并在第四章4.5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在与商户的合作协议书中补充“POS违规移机”的相关管理要求。

《***收单业务拓展协议》第四条第5项明确约定现代金融公司对商户的入网资格具有最终审批权,事实上也由现代金融公司负责对商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自己是否与商户签订《商户受理***业务合作协议书》,因此,现代金融公司应对商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现代金融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注册,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全国)、***收单(除吉林省、青岛市以外地区)。

2018年10月24日,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监控服务中心出具编号为(2018)年(118)、(119)号《***风险提示》,载明:澳门警方向我中心通报,称近期查获1起POS终端违规移机澳门从事银联卡收单活动的风险案件,其中涉及机构商户信息如下,商户名称为锦江区玉林林商贸部,终端编号为C83040114,商户名称为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终端编号为83172484,终端注册地点为四川,移机地点为澳门,风险点为跨境违规移机。

2018年10月26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金融公司发布《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函》,载明:现代金融公司涉嫌违反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及其他中国银联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跨境移机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涉及商户名单见附件),请现代金融公司协助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于2018年11月2日前书面反馈秘书处。附件疑似违规商户名单载明商户名称为仙游县鲤南众和源红木家具商行。

2018年10月29日,现代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向智联信公司发送邮件:近日收到银联风险提示锦江区玉林林商贸部、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涉及移机澳门使用,烦请代理商沟通了解商户移机刷卡情况、被扣时间,是否与商户名下其他终端有关联等情况,由于要求反馈时间有限,烦请代理商尽快且真实的反馈情况。

2018年10月31日,智联信公司向现代金融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发送附件为调查情况说明的微信截图。《调查情况说明》载明:商户锦江区玉林林商贸部,商户编号834651056512645;商户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商户编号834651252110019,为智联信公司下级代理业务员王熙林发展的商户,已联系了商户法人,商户说机子是10月9号下午2点在澳门被澳门司法没收,是司法临检时在其澳门租用的房间内搜到,机子没有在澳门交易过,其平常交易场景是在用于商户收款及个人**,机子是他朋友李南10月9号9点带进澳门的,解释是在珠海将其客户刷卡换了港币后相约去澳门玩,就随身带进澳门了,但真的没在澳门交易过,这2个商户没有金控的其他机器。特此说明。

2018年11月23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金融公司发送编号为业管委秘处理决定[2018]25035号《关于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载明:经核查,现代金融公司确认存在违规行为,业管委秘书处决定对现代金融公司***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执行违约金约束(约束清算数据见当月22日收付费清算文件),商户名称为“仙游县鲤南众和源红木家具商行”,违规行为跨境移机。

2018年11月23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向现代金融公司发送编号为业管委秘处理决定[2018]25039号《关于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载明:经核查,现代金融公司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决定对现代金融公司***受理市场违规行为执行违约金约束(约束清算数据见当月22日收付费清算文件),商户名称为“锦江区王林林商贸部”“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违规行为跨境移机。

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共计向现代金融公司扣取款700,000元,包含了违规商户“锦江区王林林商贸部”“双流县琴玲建材经营部”“仙游县鲤南众和源红木家具商行”。

2019年7月2日,智联信公司向现代金融公司出具《**书》载明:智联信公司与现代金融公司自2018年5月8日签约开展***收单线下业务,但因智联信公司下属商户违规使用POS机导致现代金融公司被罚款400,000元,主要因责任商户拒不履行处罚,智联信公司同意先将全部业务分润为其垫付罚金,此前已垫付57,963.9元,剩余342,036.1元,后期智联信公司将继续加强与现代金融公司业务拓展,并自愿用智联信公司业务分润为该违约商户垫付剩余罚金,争取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垫付全部罚金,先将后期业务拓展**汇报如下:第一期2019年8月1日分润**做到20,000元,第二期2019年9月1日分润**做到40,000元,第三期2019年10月1日分润**做到62,036.1元,第四期2019年11月1日分润**做到80,000元,第五期2019年12月1日分润**做到80,000元,第六期2019年12月31日分润**做到60,000元。

智联信公司拓展的商户除四川省内的商户,还包含了四川省外的商户。

庭审中,现代金融公司陈述未与三个商户签订过相应的协议,现代金融公司没有成都分公司。

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现代金融公司对上传的案涉商户资料是具有审查义务,若现代金融公司发现智联信公司拓展的商户有其他现代金融公司合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不应或不能向其提供服务的,现代金融公司可以立即停止向商户提供的所有服务,并不再向智联信公司支付该商户的合作服务费,且根据协议约定,如乙方不履行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商户维护工作,可向甲方申请移交商户维护工作,甲方收回该项职能后停止向乙方支付与此对顶的合作服务费。

智联信公司须对签约商户及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推荐非真实、违规经营的商户或协助商户以虚***材料申请入网,对支付终端的布放地点的真实性、实际布放地址与登记地址的一致性负责。

本案中,案涉三家商户资料是由智联信公司上传至平台,现代金融公司再在线上进行审查,智联信公司辩称案涉三家商户资料是由现代金融公司审查,应由现代金融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根据协议约定,智联信公司对案涉三家商户所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且协议约定智联信公司的商户维护工作,应包含日常维护以及对支付终端布放地点的维护,即支付终端布放地点是否存在违规移机行为。

案涉三家商户的移机行为,智联信公司并未在日常维护中予以发现,其在日常维护工作中存在疏忽。

智联信公司出具了《**书》,虽然抬头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分公司”,但经查并无该“现代金融控股(成都)分公司”,且《**书》载明了“自2018年5月8日与贵公司签约开展***收单线下业务”,与智联信公司和现代金融公司签订的《***收单业务拓展协议》有关,而《**书》原件由现代金融公司持有,可以认定《**书》是智联信公司向现代金融公司出具,智联信公司是对现代金融公司被处罚罚款金额为400,000元予以认可。

智联信公司与现代金融公司签订的《***收单业务拓展协议》中附件《***收单外包服务商管理规范》第二条规定外包服务商是指经公司全面认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从事商户拓展、培训与回访、终端投入维护与巡检及耗材配送的非收单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十五条规定,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现代金融公司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并取消外包服务商代理资格。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申请、侧录、泄露商户及交易信息、**、洗单、分担、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交易超授权额使用、违反银联规定违规操作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除应配合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严重违反银联卡业务规章、市场规则及公司外包服务商管理规范的。

智联信公司在外包服务商处盖章,即智联信公司的身份为外包服务商,该管理规范对智联信公司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因智联信公司发展的商户违反了银联规定违规操作,致使现代金融公司被罚款400,000元。智联信公司应当按照该十五条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智联信公司辩称该合同为格式合同,但其举出的其余合同均为复印件,本案不予***信。

关于现代金融公司尚欠智联信公司分润的金额。现代金融公司与智联信公司主要争议在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分润金额的数额。本案中,现代金融公司对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的分润金额不予认可,但双方存在争议的分润金额的数额是由现代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向智联信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对账,现代金融公司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争议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本院认定智联信公司所述属实,现代金融公司应向智联信公司支付分润的金额共计112,242元,已经支付31,637.99元,尚余80,604.01元未支付。智联信公司应向现代金融公司支付319,395.99元。

智联信公司明确表明同意将全部业务分润为商户垫付罚金。现代金融公司按照智联信公司出具的《**书》扣取了智联信公司的业务分润,现智联信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现代金融公司支付业务分润,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智联信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造成了现代金融公司经济损失,现代金融公司要求智联信公司自2019年11月28日起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现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智联信公司的违约程度及现代金融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对现代金融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19,395.99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本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170元,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4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智联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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